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消费税。
1.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其调节范围主要包括: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产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收消费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 2.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实行单环节征收 我国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可减少消费税对社会的影响。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应税消费品脱离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后,就不再征收,具有征收环节单一性的特点。 3.消费税采用产品差别税率,实行价内征收 消费税按照产品不同来设置税目,分别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或税额,以具体规定消费税调节的范围。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即消费税是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税与价格互相补充,共同发挥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4.消费税没有减免税 消费税选择征收的消费品一般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生活必需品,是由有相应消费能力的消费者负担的一种税,不需要通过减免税来满足不合理的消费需求。为了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人,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社会特殊消费的作用,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其余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