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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如何规定?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问题解决方式: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所属行业: | 通用 |
方案类型: | 临时解决方案 |
补丁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