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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 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问题解决方式: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
所属行业: | 通用 |
方案类型: | 临时解决方案 |
补丁号: |